旅游法规

    你目前的位置>>首页>>旅游法规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制度

http://www.txtourism.com/ 2001年07月25日21:56   双击鼠标滚屏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严格旅行社审批程序,1985年5月1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1988年6月1日由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立了对旅行社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之后发布的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制度。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制度所指的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1)许可证的类别。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
  (2)许可证有效期。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待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查批准申请开办旅行社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待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旅行社不符合申请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旅行社在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按规定颁发许可证,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处罚。



桐乡旅游信息网 版权所有


新闻提供:桐乡旅游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