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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制度

http://www.txtourism.com/ 2001年07月25日21:54   双击鼠标滚屏

  1.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制度概述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97年5月8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格认证规定),并于同日生效,进一步完善了旅行社经理资格谁制度。
  资格认证管理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领导,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资格认证规定所称经理,是指旅行社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
  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种类有:《国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
  2.报考条件
  旅行社经理人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报考国际旅行社经理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是:(1)报考总经理(副总经理)资格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2)报考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其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报考国内旅行社经理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报考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其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2)报考部门经理或同级主管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职高)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其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1)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2)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上列情况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3)受到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4)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宜从事旅游工作的不良行为的;(5)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培训与考试
  (1)培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资格认证规定条件的人员,需要参加经理资格考试的,必须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培训。经理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教育、培训部门承招;培训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材,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编写或指定。
  (2)考试。参加经理资格考试的人员接受培训后,参加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的统一考试。总经理(副总经理)考试科目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政策与法规;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考试科目为:旅游经济(旅行社)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政策与法规。持有全国经济专业(旅行社)技术资格证书者,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可免试相应科目。考试时间由国家旅游局公布。考试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设立考区,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旅游局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对考试科目进行适当调整。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和颁发。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证书。获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由国家旅行局予以公告。
  4.监督检查
  凡申请设立旅行社和旅行社年检时,应将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年检查验通过的,由该年检机关加盖年检章。
  旅行社在设立后的经营期间,其所聘用的持证人员,未达到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数量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同不符合旅行社设立条件,审批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并注销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资格认证规定严禁私自出借、转让、伪造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5.罚则
  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理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出借、转让、伪造旅行社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没收其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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